问题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团伙成员获刑 |
释义 | 为防止受欺负,辽宁来京的无业男子张某成立了“太子堂”,招收几十名初高中生加入该堂,并有组织地在社会上寻衅滋事、称霸一方。日前,“太子堂”堂主张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堂内其它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 2004年9月,被告人张某等人成立“太子堂”,后被告人吴某、龚某、杨某先后加入该堂,该堂成员伙同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谭某多次从事随意殴打他人、摆场子、强拿硬要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活动。 据了解,200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成立了“太子堂”并自封堂主,目的是不被别人欺负,如果有人欺负其或者社团成员,社团就会去教训对方。社团成员基本是在校学生。到了2006年10月份,社团发展到60多人,因为人多不好管理,其决定成立分堂,分工负责。分堂分别为战堂、斗堂、永堂、胜堂、刑堂,成员分到各分堂,由分堂主管理,其管理分堂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或社会闲散人员成立非法社团“太子堂”,后伙同被告人吴某、谭某、龚某、杨某及其他社团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其中二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纠集大量“太子堂”成员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致使正在经营的饭馆日营业额大幅下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首要分子,应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系非法社团“太子堂”的发起者、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对其量刑时应酌予从严惩处。但鉴于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吴某,具有立功表现,并能主动坦白其他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堂内其它成员也分别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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