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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情形要约失效
释义
    一、有哪些情形要约失效
    有以下情形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失效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要约失效意味着会产生以下后果:
    1.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约束;
    2.受要约人丧失对此作出承诺的权利。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作出,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为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是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的。《民法典》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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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