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法能否朔及既往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法能否朔及既往 1.《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等通常不溯及既往,除非特别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2.《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不具备溯及力,意即法律实施前的土地承包关系依据之前的规定继续有效 3.土地承包法对历史上的承包关系不产生直接影响,但它确立了一种法律稳定性的原则,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法的主要规定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1.承包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行使权利(第十八条); 2.承包方案需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第十八条); 3.承包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有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这些规定确立了土地承包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承包期限,为耕地、草地和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设定了不同的承包期,以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三、土地承包期限的确定 土地承包法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土地的承包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这些期限考虑了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的特性。 2.对于农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发展,这样的期限设置既保证了土地使用的连续性,又留有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空间。 3.此外,国家政策也原则规定了土地承包期的延长,以及对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能的延长,体现了对农业生产持续性的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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