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释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了这两种形式,并增加了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方式,故侮辱和诽谤是我国民事法律确认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两种基本类型。网上名誉权侵权也不外乎于此,但其范围带有局限性,网上名誉权侵权包括网上侮辱和网上诽谤,常见的网上名誉权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
    从目前的技术来看,发送和转发电子邮件操作简单,尤其是群发电子邮件技术,能够实现在几分钟内发送出几百封甚至上千封电子邮件,侵权后果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迅速扩散开去,其效果甚至连发送人也难以预测,因此利用电子邮件侵犯他人名誉的现象非常普遍。
    2、论坛。
    网络上有无数个论坛供用户发言和谈论各种话题,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文章张贴在论坛内,与其它网友进行交流。侵权人就会借此机会,在论坛上作出各种侵权言论和张贴侵权文章,侮辱或诽谤他人,或者揭人隐私,并且通过在多个论坛上广为张贴以及“跟帖”等方式,在网络上营造一种热炒事件的氛围,力图引起各网络用户的注意,使侵权范围和影响进一步扩大。本文引用的盛某和费某诉辛某名誉权侵权一案中,辛某即是通过论坛发帖的形式对盛某和费某作出评论的。
    3、聊天室。
    聊天室有文字、语音甚至图像等多种形式,侵权人往往也会借此媒体将侵权言论传播给聊天对象,通过第三人将侵权言论流传开去。
    4、ICQ。
    ICQ是网络用户常用的另一种沟通工具,通过在ICQ服务公司登记的用户号码,全世界各地的用户能够随意地进行选择谈话对象,有时候,侵权人会在交谈过程当中或者在ICQ的留言本上留下侵权言论,由于ICQ的用户遍布世界各地,因此侵权言论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传遍世界。
    5、网上发表。
    现实社会中,如果要将侵权言论发表,一般必须通过媒体发行。由于传统媒体的数量有限而且多年来对于传统媒体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侵权言论发表比较困难。但在网络上,有着无数的各类网站,分布在世界各地,它们为了吸引用户访问,大多都设有“用户投稿”栏目,鼓励用户向其投稿,而对网站的监管除了经验之外,还往往涉及到跨国司法协作以及各国法律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因此侵权人利用这些漏洞,将侵权言论同时发给多个网站发表,有时甚至是自设网站发表,将侵权言论传播开来。
    6、网上新闻评论。
    这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网站自行采编的新闻评述,二是各网络用户的发言评述,虽然评述的对象——网络新闻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评述所用的语言带有严重的侮辱或贬低人格性质,例如将一般违反道德行为指责为严重犯罪行为,将生活琐事升格为伦理道德的欠缺等等,则评述人以及发表言论的网站亦可能构成侵权。
    7、链接。
    为了方便网络用户寻找感兴趣的内容,各网站之间采用链接的方式互相连接,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但同时也大大方便了侵权人。由于网络信息海量般巨大,设链者在时间或者技术上都不可能逐一审查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因此就造成了侵权者利用链接,将侵权言论广为传播的情况出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7: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