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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盗窃矿产资源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释义
    一、关于盗窃矿产资源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盗窃矿产资源的立案标准确定方式为: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矿产资源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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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