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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
释义
    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
    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举证(以行政处罚为例)。
    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
    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2、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而没有要求提供整个案卷材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要而要求予以调阅案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不一定将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即可。只有经过审查被采用的、作为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才是“据以处罚”的证据。当然,有些证据材料虽未采用,但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为胜诉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被告的举证期间是多久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即使有足够证据,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也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证据,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但是,人民法院因这种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仅仅是诉讼程序上不提供证据造成的。因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证据仍然存在,所以,执法机关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以重新做出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的相关内容。如果原告针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被告就要在收到起诉状的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行政决定时所依据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果您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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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