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出借人可以提供微信、QQ聊天、通讯记录、借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忌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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