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怎么样做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怎么样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被鉴定人(伤者)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同时,需要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3.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有: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什么时间做 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是在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为出院后三个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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