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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航空货运的赔偿责任限制
释义
    通过航空运输的形式发运国际航空货物或者国际快递,如果出现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客户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其赔偿金额并不是由实际托运的货物的价值决定的,而是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的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由德、英、法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我国也已加入了《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规定了以航空承
    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该公约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载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约合20美元)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如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用于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总重量”。此规定表明,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登记的行李、货物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则。
    我国曾有一个“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的案例,法院就是根据《华沙公约》的责任赔偿限制条款宣判的。
    有的发货人认为每公斤最高20美元的赔偿无法弥补其损失,为了提高赔偿限额,国际货运和快递公司往往和保险公司合作。比如TNT国际快递公司去年就推出了附加的保险服务,经投保的国际快递文件一旦遗失,客户立即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快递包裹可得到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该项服务既解除了客户担心快件丢失得不到足额补偿的烦恼,又免去了客户单独办理快递保险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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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