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 |
释义 |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相邻权依所有权的关系而产生,只要享有所有权便享有相邻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地役权的期限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1、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调整方法不同。相邻权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地役权只要基于需役地的需要去寻找能够实现其价值的供役地即可,侧重于当事人的自治性。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的不动产使用给予最低限度的调节;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定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更为浓厚的私法性质,目的为更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
4、相邻权与地役权在有无对价上有所不同。相邻权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1、 如果相邻权被侵犯,我们可以先通过自力救济与侵权人进行协商;
2、若协商不成,我们可以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端;
3、 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相邻权纠纷,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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