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 |
释义 | 一、抵押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所谓抵押债权,指的就是在某一个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权了。可以被转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抵押担保债权也不是万无一失对吗 对。抵押对于债权的实现并非万无一失。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上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抵押担债权的转让有了更多的认识,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如果您需要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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