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
释义 |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也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规定公示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使第三人能够知悉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法律网提醒,物权进行公示是有条件的,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物权进行公示,只有在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以下几种: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 物权变动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引起,基本的原因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原因中,主要原因为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5.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6.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7.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8.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9.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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