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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人建房时,对方摔伤怎么办?
释义
    
    案件回顾
    孙某是临安於潜镇村民,2014年,孙某想建一处新房,经人介绍认识了有多年建房经验的詹某,双方签订建筑合同。詹某作为包工头雇来了一些人参与建房,其中殷某负责泥水施工。
    就在房子快要建成的时候,殷某在作业时,不慎从楼顶摔落,造成重伤。
    之后,殷某先后到於潜人民医院、浙一医院治疗,花了近26万元医疗费。面对这笔巨款,殷某一筹莫展,将包工头詹某、房东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临安法院於潜法庭受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
    被告詹某作为承建被告孙某房屋的个体包工头,具备多年的从业经验和建筑技能,理应清楚农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有责任对其召集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和保障。
    但在庭审中,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詹某召集殷某等人员进行具体建房施工时,并未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设施以保障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忽视了安 全生产,对殷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因此,殷某及被告詹某、孙某三方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詹某承担55%的过错、被告孙某承担15%的过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网小编提醒:
    受伤的殷某与包工头詹某之间应该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殷某受伤不能走工伤赔偿程序。因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被害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要求雇主和房主承担责任;也可以按照雇佣关系的法律要求雇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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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