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人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 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要记载下列事项 保险金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的义务,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项, 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般来说,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缴纳保险费,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费的数额, 缴纳的方式以及缴费的宽限日期。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能强制投保人必须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不能以诉讼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 则合同失去效力, 保险人自动免负保险责任。 虽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费而由利害关系人交纳, 保险人不能拒绝, 也不能主张合同效力停止, 因为利害关系人由于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但也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险责任固定下来。 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死亡, 或在合同规定的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伤害、 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事项后面一般要连带注明除外责任, 这是保险人为防止逆选择、 降低风险采取的一种措施, 并以条款形式固定下来。除外责任同保险责任一起构成一个整体, 能比较明确地表明保险人承担的义务。 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为了明确保险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要注明保险起始时间,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险费为合同开始时间。 人身保险期限有长有短, 长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数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如养老金保险, 交费期和领取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 其过程可以长达几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只是自旅客验票进站时起到旅客至终点出站时止, 为时只有一个旅程。 保险时效。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凡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自请求之日起, 经过两年未行使即丧失。 失效和失权。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 可以因某种原因丧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丧失合同规定的权利。 这就是失效和失权, 所有可导致失效和失权的原因均要记载于合同之内。 影响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丧失合同规定权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逾期( 包括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 由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或其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年限。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由保险人在两年内主张无效。 订立合同时保险事故已发生或已经消灭。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 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 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 一般要写年、 月、 日、 时。订约时间是确定订约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或消灭与否的重要依据,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费期限的参考依据。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具有身份要求,因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赔偿后,没有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金额属于定额给付等特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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