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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水排水规定中关于相邻关系有哪些具体规定
释义
    一、用水排水规定中关于相邻关系有哪些具体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房屋滴水。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三、在民法典中有哪些原则可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网提醒,民法典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分别是: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2.协作原则;
    3.优势利益原则;
    4.适用经验法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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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