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原则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需要什么材料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出复核申请,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复核申请书; 2.复核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启动复核程序的限制性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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