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禁止) |
释义 |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义务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2.义务的侧重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不能“说”;竞业限制要求不能“做”。 3.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4.违约责任不同 保密协议中不能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依据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重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上 1.秘密性:该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性: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时长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女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5)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什么是竞业限制那? 1.竞业限制主体范围 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生产制造和科技类行业: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 其他人员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2.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 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的企业任职; 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期限——2年 4.签订协议的时间——前后都可 5.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如果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要慎重,否则员工离职后,自动旅行竞业限制企业也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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