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合同义务是哪些 |
释义 | 一、先合同义务是哪些 1.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 3.保护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义务。缔约谈判过程中,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 二、先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 先合同义务有以下特征: 1.义务产生的时间是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 2.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的来源是法律规定,其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4.义务具有附随性等。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有区别吗 有区别,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所发生的,需要由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生效后,义务人所需要履行的附加的义务。 2.具体内容不同,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则是诚信缔约、保密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