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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只有一套房子,对方是否有居住权
释义
    一、离婚后只有一套房子,对方是否有居住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只有一套房子,对方是否具有居住权取决于具体情况。
    1.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且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
    2.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
    3.法官用判决设定的居住权规定:
    (1)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出租和继承;
    (2) 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限内对房产有合理范围内的维护和修缮义务;
    (3) 居住的房产遭受不法侵害的,居住权人经提供帮助的人的同意有独立的请求权。
    二、房产分割原则与方式
    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式。
    1.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针对婚内房屋赠与的情况,如果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共同还贷产权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平等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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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