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告知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应负全责 |
释义 | 一、未告知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应负全责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如果未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免赔事由,他们应负全责,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有效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存在一些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责任。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是有效的,但前提是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这些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 三、法律规定与案例解析 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赔事由,那么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你有哪些疑问或想了解的?欢迎在法律网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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