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的四大保障 |
释义 |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于构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框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本法中,对企业和职工关心的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都进行了妥善处理,例如:妥善解决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问题;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等等。 社保人士介绍,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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