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不是就是败诉 |
释义 |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不是就是败诉 驳回诉讼请求并不一定是属于败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律网提醒您,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所以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实际上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二、诉讼请求驳回的情形 诉讼请求驳回的情形有: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三、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的情形;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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