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三、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2.承包地被征收;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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