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成立条件是: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有: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 三、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追诉时效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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