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宽处理新规定 |
释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宽处理新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宽处理有了新的规定。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小刑轻的特点,《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 《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第二个条件即《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 3、其他情节轻微的。目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的情况,确实需要给予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又不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解释》还规定了为自用而收购的从宽处理原则。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刑法谦抑性及这类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的特点。 《解释》明确了为自用而收购不以犯罪论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购买赃物的目的是为自用;二是所掩饰、隐瞒赃物的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刚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三是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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