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
释义 | 一、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下: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法律网提醒您,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合同的管辖法院 保证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下: 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 2.保证合同履行地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 三、借款担保充当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没有效的。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是连带担保责任或者是一般担保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