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释义 1997年4月,某市一家果品公司经人牵线搭桥,与甲市一家水果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果品公司于1997年8月供给水果公司苹果200吨;果品公司承担货交哈市火车站仓库前的一切苹果质量及陆运风险。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偿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1997年7月,果品公司依约将收购的200吨苹果交由某市铁路货运公司承运。交付承运前一天,果品公司委托铁路货运公司以果品公司名义同中保公司一家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果品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选择丁基本险和综合险(未明确是否承保苹果腐烂损失)两个险种。在保险合同的附件中,双方援引了“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部分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以卜四种情况,对保险标的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①保险货物的自有缺陷及其不善;②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③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合同同时约定“该批苹果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费率为10‰;果品公司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

  保险合同签订后,果品公司即于当日交纳了全部保费。1997年8月初,果品公司供应给水果公司的苹果依约运至甲市火车站。水果公司在接货后入库前对该批苹果例行检查时发现,约有三分之一的苹果因腐烂而变质,损失价值十七万余元。获得这一检验结果后,水果公司即请哈市某公证机关对苹果腐烂变质情况予以公证,同时电告果品公司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果品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即将同一索赔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一起奔赴哈市。三方在对公证书认定的事实表示认可的基础上,共同商请技术监督部门对苹果腐烂变质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苹果腐烂变质非因其自有质量缺陷,而是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所致。三方对鉴定结论未表异议。果品公司依公证书及鉴定结论在赔偿水果公司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金后,又就其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果品公司的损失属实,但其损失不属承保范围,故其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④项约定,向果品公司作出拒赔的书面通知。面对巨额损失,果品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果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范围及免责条款第④项的约定属不明约定,但对“在保险范围和免责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否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果品公司投了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但双方在综合险的约定中未明确表明该险种是否包括苹果因装载不当和气温异常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故而应当根据合同的书面文义,推定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仅限于运输行为本身给果品公司造成的损失。而对于因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造成苹果腐烂变质给果品公司带来的损失,则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对于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保险公司依合同自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合同免责条款第④项的规定拒赔,理由正当。对果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结合本案案情,由于保险公司与果品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标的物是新鲜水果,故而依常识而言,投保人对水果投保的目的之一,即是为转嫁因水果腐烂变质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果品公司作为投保人,其在就苹果运输行为投基本险的同时又投综合险的这一投保行为本身,即表明投保人的保险要求不仅仅局限于苹果运输行为,而且还包括苹果可能因腐烂变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可以认为,果品公司在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蕴含了在投货物运输基本险的同时,也投苹果腐烂变质综合险这一目的。

  其次,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已事实上接受了果品公司转嫁因苹果腐烂变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一保险要求。果品公司与保障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率为10‰,而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费率的规定,10‰的保险费率恰恰正是水果类质量保险的固定费率。因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在同果品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通过果品公司选择的保险费率而明知果品公司对,苹果质量投保的保险要求并接受了该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果品公司依合同约定的水果质量保险费率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对果品公司交纳的保费数额未表异议且接受了该保费。保险公司的接受行为在事实上证明,尽管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未明确用书面文字将因苹果质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了保险范围,但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均已通过其行为把该损失纳入了保险范围。

  再次,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某保险公司与果品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显然,保险合同对这一免责对象的约定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因此,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以这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对抗果品公司的索赔请求,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最后,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条款内容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于本案某保险公司与果品公司就免责条款的认识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决支持果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