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
释义 | 这一部分是规定合伙人的条件、入伙与退伙的情形及程序。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来看,此处的债务应包括入伙时合伙的账面债务和潜在的或有负债。但协议可以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对其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向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一定的事由时,会出现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了退伙的三类主要情形,分别为协议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的,退伙人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一般在下列情形下发生:(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上列事实的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协议;(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3)被吊销执业资格;(4)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5)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7)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退伙时的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因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出发,合伙人协议还应约定下列必须退伙的情形:(1)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3)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4)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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