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婚前财产未公证的分割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婚前财产未公证的分割规定有哪些 离婚婚前财产未公证的,离婚时一般不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且前述的个人财产包含一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已婚的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有: 1.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申请; 3.公证机构对受理的案件,依法审查提交的公证材料; 4.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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