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附加附带条件 |
释义 | 一、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附加附带条件 不能。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二、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2.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 3.共同财产的分割; 4.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 5.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 三、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时间有多久 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是长期有效的,没有期限限制。离婚协议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无效事由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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