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从整个行业来看,所涉及的空间和时间范围是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同时与众多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上述特点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无时不在和无处不在。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又是相对利润低的行业,风险的承担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所以风险的防范成为摆在物业管理服务整个行业和各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头等大事。 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是因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产生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义务人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即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赔偿的法律责任。 风险的类型可以依据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而确定。具体来说分为: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和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风险。当然这并不能涵盖全部的风险,但基本包括了主要的方面。 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管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风险,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频繁,社会阶层收入差距增大,由此产生的治安问题如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相继发生在各小区,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指在物业小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车辆停放服务过程中,车辆发生车身受损、车辆灭失等损坏的风险。车辆停放服务通常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商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可能被儿童包括其他第三人用器具划伤,也可能会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该类事件和诉讼争议也是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企业面临赔付金额较大的风险。 由于消防设施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消防部门处理事故效果。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善、无消防用水供应、消防报警系统失灵都可能导致重大人身和巨大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企业面临如此的风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如果概括地讲可以认为是小区或大厦内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和承担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由于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常常伴随风险的频繁发生。 1、治安风险防范 其次,针对不同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完善和实用的制度,组建和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和执行相应的制度规定。 鉴于住宅小区和大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于人员的往来管理是有区别的。 大厦是以办公为主的商业区域,因为人员进出过于频繁,进出人员数量过大,逐一登记制度是不必要和难以落实的,多数都采用对从大厦搬离物品进行登记,并凭当时在业主或合法的非业主使用人入住时预先所留的印鉴或签名确认。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严格依据经过业主大会确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履行自己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企业才不再承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但众多的保安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排除因小区盗窃和抢劫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法律目前对保安公司的义务尚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分担法律风险变得极为有限。 停车场经营管理,应从停车场硬件建设、维护和车辆停放管理软件两方面防范风险。 在停车场硬件完善后并符合要求后,还应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发放停车凭证,该凭证可以是一次性的停车票,或者是多次反复使用的停车卡。该停车凭证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加盖公章,应记载车辆牌号、进入停车场时间、发卡的经办人,对车辆明显的已有的损害和破损应记载在凭证上;同时对停车场的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记载在该凭证上,告知车辆停放人。当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车辆的停放位置和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和指挥,及时制止不规范的停放行为。防止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害,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 上述管理规范程序就是风险防范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停放车辆不被损坏,确保停放车辆的完好。如果车辆停放人,有意不按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停放车辆,而停车场已进行明示告知,管理人员已进行劝止,停放人拒不纠正导致损坏的,应由车辆停放人承担责任。 (1)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在接手物业管理时,尤其是针对新建小区和大厦,应查验是否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在小区和大厦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前,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进入,但业主不能办理入伙手续。即使是开发商要求入伙,物业管理企业应坚持不办理入伙手续。如果在此情况下,为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发生消防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企业将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3)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对小区和大厦的消防设施和器械,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养护。消防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事项委托给专业的消防公司;对消防设施需要完善整改的,应依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从维修基金中开支。 4、公共设施设备风险防范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建设企业接收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管理企业全体人员应特别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或附着物、悬挂物和坠落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诉讼,举证责任由建筑物或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权人承担(举证倒置),通俗地讲就是损害发生后,不是由受害人向法庭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结果和该结果是由建筑物或设施导致的。而物业管理企业在法律上有义务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是没有过错或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庭将依法推定管理人和所有权人负有过错责任。 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指导他们日常的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没有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一切防范风险的措施都将成为空话。 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同行业已经发生的教训,对照案例分析自身管理行为的潜在风险之处,加以纠正和规范。 物业管理企业和各项制度的草拟应加入法律专业人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各项工作的管理流程的设计也应征求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将风险控制真正落实和渗透在具体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提高整体的管理效率。 (4)物业管理企业将管理中涉及的电梯、绿化、清洁等专项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公司,由专业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种发包形式也是物业管理企业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 其次,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专业公司在承包期间因维修保养不善造成设施本身的损坏或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专 (5)在公共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和损害事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应的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对事件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认定;该原因就是日后各方,包括法院认定过错和责任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唯一依据。事件和损害发生后,应积极面对,暂时的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责任也是无法摆脱的。 小区和大厦公共区域的绿化、消杀、环境污染的整改和公共区域施工等规范管理都是消除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必要工作。小区和大厦因公共设施维修工程或其他供水、供电、有限电视、网络、通讯等企业施工需要,在公共场所、小区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物业管理企业应监督施工企业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在绿化养护时,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对新种植的草坪和其他植物,采用围栏方式组织行人通过,以实现养护的目的。用来围栏的很多采用带刺的铁丝,而该铁丝在黑夜时,行人很难看清楚,容易造成行人被绊倒或摔伤。 对小区和大厦中的商业用途的房屋管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的难题之一。商业用途的房屋如果用于进行饮食业,会给小区,尤其是周围邻近的业主带来一定程度的油烟和排污、气味的污染。物业管理企业在饮食场所开业前应审查排污染、排烟设施的建设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开业后,继续跟踪监督和管理,针对其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取证,及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向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交政府部门处理和处罚,因为物业管理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拖延和不作为,可能发生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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