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误工时间鉴定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鉴定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误工时间,一般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进行确定。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鉴定申请材料 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伤残鉴定申请书;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病历本; 4.就诊记录; 5.手术记录; 6.检查检验材料; 7.需要的其它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为: 1.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向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 3.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出具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一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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