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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次开庭是否是择日宣判的固定程序
释义
    一、再次开庭是否是择日宣判的固定程序
    择日宣判是否还需要开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在宣判过程中如有需要特别陈述或者特别提醒当事人的地方,需要开庭宣判;
    2.案情简单明了的,有可能不开庭,直接发放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择日宣判开庭后法庭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择日宣判开庭后法庭流程:
    1.宣布法官到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宣布开庭;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5.原告宣读起诉状;
    6.被告答辩;
    7.双方举证、质证;
    8.双方互相辩论;
    9.最后陈述意见;
    10.法官宣布休庭(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三、择日宣判一般多长时间
    择日宣判一般是在定期宣判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应超过一个半月视为正常和合理。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期日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如果案件简易,应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合议,合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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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