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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更正登记
释义
    房屋登记簿内容有误可办理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瑕疵使得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人(真正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
    1.《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解读: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但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职权予以更正;二是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且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能依职权更正,而应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且在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
    争议时,异议登记可保障真正产权人
    异议登记同样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异议登记是出现房屋权属争议时,保障真正权利人的重要条款。我们接下来详细解读有关“异议登记”的条款内容。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根据法律生效判决要求登记机关对已登记记载内容进行变更;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解读: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等具有推定为正确的公信力,但实践中,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确实存在,异议登记制度给出了15天“宽限期”,充分兼顾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登记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
    [4]《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
    [5]《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
    [6]《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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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