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如何规定风险负担的原则 |
释义 | 一、合同法如何规定风险负担的原则 1.合同法已经失效,民法典规定风险负担的原则主要基于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直接关系。 2.这意味着,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主要由出卖人承担,而交付之后则转由买受人承担。这一原则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使得风险与占有状态相匹配。 3.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风险负担的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交付前后风险归属 1.关于交付前后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首先要注意的是交付的定义。在合同法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主要由出卖人承担。 2.这意味着在交付过程中,如果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出卖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失。然而,一旦标的物完成交付,风险就转由买受人承担。 3.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风险的归属也会受到影响。 (1)如果标的物由卖方运输,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2)如果未约定由卖方运输,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而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那么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 三、买受人迟延责任 1.在合同法中,如果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买受人需要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卖在途货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也有所不同。当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即由买方承担。 你是否在交易中遇到过风险负担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法律网将为您提供更多专业解答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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