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怎样定义基本工资 |
释义 | 一、劳动法怎样定义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二、全额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三、工资发放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可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共同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一般为无责底薪,是根据劳动者个人能力所制定的用工成本。上述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劳动法怎样定义基本工资”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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