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付恐吓电话的正确做法 |
释义 | 一、对付恐吓电话的正确做法 遇到电话录音威胁恐吓应当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具体如下: 1.被威胁恐吓到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立案处理,如果不构成犯罪: (1)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如果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要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1)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威胁恐吓起诉书怎么写 1.标题。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书;。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法律网提醒您,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 5.结尾。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三、威胁恐吓需要什么证据 恐吓罪需要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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