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合同效力要件 |
释义 |
一、认定合同效力要件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在我国有缔约能力的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为人有时候有意或无意说错话或嘴上所说与心里所想不一样,这样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不真实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无心,但无论如何都会对合同另一方产生利益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合同无效或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 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无效。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因一方当事人恶意行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当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有效合同 所 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 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 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 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 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47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 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52条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该当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张,当 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弃,这也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三、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经成立。不过,在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就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了也会因为不满足法定要件而无效。 认定和他效力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还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认定合同效力要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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