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
释义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借用车辆肇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何处理该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均为做出明确的规定。部分省、市高院根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经验相继出台一些指导意见,主要有两大类: 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担责 1.车辆所有人承担完全连带责任。 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没有过错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如: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规定,出借行为无过错,但在借用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才担责 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的是病车或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情况均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借用车辆肇事,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而部分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又不尽一致,甚至有的意见完全相左,法官在审理借用车辆肇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外省市当事人案件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在我市,根据武汉市中院的意见,车主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车险“无责免赔”该谁赔 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要件之认定 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车险理赔特别提示 (1)保险事故发生后,最迟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交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有的车主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出险率,来年得到的保险折扣就小了。建议车主如果损失不大时可以" 私了"。 (3)被别人撞了,如果找不到第三方,一定要保护好现场,通知保险公司。 (4)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5)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 (6)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提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7)被保险人自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领取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现行保险理赔中的缺陷 案例分析 车辆保险理赔工作中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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