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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
释义
    “一裁终局”的概念原本只适用于商事仲裁,仲裁裁决即为最终的结果,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一裁终局”的概念也被引用到了劳动争议仲裁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劳动仲裁环节部分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实行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些争议包括:
    (1) 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只有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的申请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而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仲裁裁决就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仲裁裁决才可予以撤销 :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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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