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当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2.如果承租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出租人同样有权收回房屋。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4.如果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出租人也有权收回房屋。 5.如果承租人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出租人同样可以收回房屋。 二、公租房违约行为 公租房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公租房,擅自调换使用的公租房,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2.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利用公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故意损坏公租房,以及擅自买卖公租房使用权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因此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且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无住房人员,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3.如果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那么该申请人将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公租房能够真正帮助到那些住房困难的人群,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如果你正在考虑申请公租房,务必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你的权益。遇到法律疑问,法律网始终在你身边,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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