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病历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病历的范围主要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1.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症状、体征、病史、检查结果、治疗情况等客观事实的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主观性病历资料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主观分析、判断和处理意见的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二、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病历的范围包括其他证据 1.除了基本资料外,病历还可能包括其他证据,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这些证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 2.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可以要求封存复制病历,并尽快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3.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病历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此,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妥善保管和使用病历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损失。 病历管理涉及众多细节,你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留言提问,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实用法律知识。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