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
释义 |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灵活就业人数日益增多。为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医疗安全,国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2.佳木斯市自2004年7月1日起,依照国家要求,出台政策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这些政策不仅完善了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还维护了社会稳定,推动了企业改革。 二、一朝参保终身保障 1.医疗保险政策规定,35周岁以上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错过后不再受理。 2.而35周岁以下人员需补缴2001年至参保时间的保费,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 3.政策调整后,改制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否则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执行。 4.对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法定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5.退休后,灵活就业人员仅需缴纳大病救助费,享受终身医疗保障。 ![]() 三、医疗保险意识有待提高 1.参保人群中存在缺乏医疗保险意识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不生病就是白交钱,但一旦遭遇重病,无医保的家庭将承担巨大压力。 2.专家指出,大病如癌症、尿毒症等每年治疗费均高昂,而医保可报销大部分费用。 3.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高达8.5万元的报销待遇,而且随医保事业发展,报销标准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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