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条款 |
释义 | 一、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条款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的条款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属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2.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3.与原承租人处于同一户籍名下;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三、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引用法条: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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