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一般什么时候失效 |
释义 | 一、要约一般什么时候失效 要约合同的失效标志着双方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要约撤回:要约一旦被要约人撤回,原有的法律束缚便不复存在。 撤回是要约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完成,以确保法律上的清晰性和确定性。 2.要约拒绝:当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要约时,要约即告失效。这种明确的拒绝意味着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人提出的合作条件,从而终结了合同的可能成立。 3.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如果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这等同于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变更通常涉及合同的核心条款,例如合同标的、价格等。 二、承诺期限的重要性 要约的承诺期限对合同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 1.如果要约中设定了承诺期限,而受要约人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 2.此外,对于口头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接受,同样被视为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的设定和遵守,确保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预测性。 ![]() 三、撤销要约的条件 撤销要约是要约人依法行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 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得撤销的要约条件,如要约人设定的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2.要约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关键节点。 遇到合同失效的疑问吗?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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