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中标后能否由分公司实施 |
释义 | 一、公司中标后能否由分公司实施 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符合“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并不是招投标法中说的“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完成”,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完备后,上述操作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 二、公司中标后不签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公司中标不签合同算违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没有履行前述行为的,属于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公司中标无效有哪些情况 中标无效的情况如下: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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