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和单方法律行为的区别 |
释义 | 一、要约和单方法律行为的区别 要约和单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特点。 要约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这种提议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的成立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无权代理等。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综上,要约是合同订立的提议,而单方法律行为是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 三、要约的内容是什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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