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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劣后债权的定义以及分类是哪些
释义
    一、劣后债权的定义以及分类有哪些
    劣后债权的定义是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分类:
    1.法定强制劣后债权。
    2.约定劣后债权。
    3.法官裁定劣后债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劣后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
    劣后债权与普通债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破产清偿顺序:劣后债权是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只有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劣后债权才可能受偿。
    2.债权类型:劣后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罚金、罚款和追缴金等。而普通债权则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形成的债权等。
    3.债权人权利:劣后债权的债权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有表决权。
    4.法律性质:劣后债权属于广义上的破产债权,其法律性质为破产债权。而普通债权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5.设立方式:劣后债权是经由法定、裁定或约定设立,在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
    6.公共政策影响:不同国家根据其公共政策,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了不同的设计,有的国家设定了劣后债权,有的国家则设定了除斥债权。
    
    三、劣后债权有表决权吗
    劣后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表决权存在不同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劣后债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原因如下:
    我国关于劣后债权缺少法律规定,对于劣后债权的表决没有法律规定,在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种类只有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不包含劣后债权,不宜直接赋予劣后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及表决的权利。
    如果设置表决权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对劣后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计划有异议的,而且确实影响劣后债权人利益的,劣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设置劣后表决小组,或通过听证的方式救济权利。
    2.另一种观点认为,劣后债权的债权人具有表决权。原因如下:
    在存在劣后债权的破产案件中,劣后债权人享有相应份额的表决权,方可享有表决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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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