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行债券 |
释义 | 一、能否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行债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二、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三、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风险 法律网提醒您,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风险有: 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3.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再投资风险。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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