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有: 1.设计质量不满足要求; 2.业主变更设计; 3.设计延迟; 4.设计与其他相关的接口衔接不好; 5.采购材料质量不达标; 6.运输风险; 7.团队管理风险; 8.技术水平缺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生效条件 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依法成立; 4.法定其他条件等。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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